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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物業管理業的國安責任

6月1日
讀畢需時 2 分鐘

已更新:6月10日

2026年4月15日

引言

2015年7月1日,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》,將每年4月15日確定為「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」。香港物業管理業(物管業)配合特區政府提升國安意識,致力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,強調「安全有我」。物監局透過制定指引、舉辦培訓,推動從業員在屋苑管理、保全及風險防範中發揮作用,共同落實「整體國家安全觀」。


物管業的國安責任

物管公司及從業員在日常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,包括維護屋苑安全、識別潛在風險、配合執法部門等。


實務指導

物業管理業監理局(物監局)發布指引,指導持牌物管公司處理滲水等社區爭議,配合維護社會穩定。


教育與宣傳

業界會配合「4·15」推廣國家安全知識,增強從業員與住戶的國安認識,共建安全社區。在「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」,物管業通常會透過標語、教育講座或宣傳片等形式,讓前線人員了解自身在維護國家主權、安全及發展利益方面的責任。物監局為加強物業管理業維護國家安全及守法意識,物業管理業監理局依據《物業管理服務條例》(第626章),新增牌照條件及修訂《一般操守守則》。 一、新增牌照條件由2026年4月10日起,所有新發出或續期的執照,均須加入「遵守國家安全法」的條件。適用對象•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及其相關人士• 持牌物業管理人(第1級及第2級)主要規定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及其相關人士• 持牌物業管理人(第1級及第2級)主要規定持牌人不得參與或涉及任何與牌照有關的行為或活動,而該等行為或活動:1. 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;2. 按公署合理意見,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;

二、修訂《一般操守守則》(編號 C1/2020)守則已加入條文,規定持牌人須遵守國家安全法。相關限制與上述牌照條件一致,適用於:• 持牌人• 如屬物業管理公司,亦包括其相關人士


總結

自2026年4月10日起,維護國家安全已成為執照條件及專業操守要求的一部分。物業管理從事員必須確保所有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均符合法律規定,避免涉及任何危害或不利國家安全的活動。

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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